申请人:中露营(北京)房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西木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45239号“极致盛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63292号、第20284169号、第6631764号、第12015265号、第20250424号、第412699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现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整体构成及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汉字“极致”,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多媒体图书馆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