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云享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03914号“速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申请商标实际强调的是一种企业文化和企业理念,整体充满积极向上美好的寓意,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