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阡县夜郎山泉水厂
委托代理人:菩勤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34572号“夜郎清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604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7634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2736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4119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8325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4429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标签、产品照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水(饮料);茶饮料;甘菊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夜郎清泉”与上述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形成区别性。鉴于引证商标三、六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