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富洲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89271号“富洲 FUZHOU 我们为您创造价值 We create value for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3614763号“富洲科技 STATE RICH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66866740号“德蚨 DE 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