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中辉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咕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0079170号“GOUMIKID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9001号决定,于2023年08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决定认为,李中辉提供的产品及包装图片、销售发票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汽车”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名知名的企业家,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复审商标已投入大量人力物进行推广。请求重新裁决撤三的决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撤三决定书及信封;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复审商标资料;
4、“GOUMIKIDS”天猫旗舰店相关内容;
5、网上销售截图;
6、用于产品外包装、产品;
7、发票;
8、授权书、经营公司的流水。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9、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及信封;
10、申请人身份证和中山市汇爱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山市汇爱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汽车”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3月20日。现已转让至李中辉,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20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期间是否在“汽车”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4、9、10、证据8授权书尚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及商品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所涉及的商品并非复审商品。证据6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7发票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证据8中的公司流水尚无法证明与使用复审商标或商品有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20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