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464986号“首镇SHOUZHE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首镇SHOUZHEN及图 35464986

阅读:128969 2024-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 被申请人:王运雄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4日对第35464986号“首镇SHOU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128484号“鎭及图”商标、第7575676号“镇酒及图”商标、第9515181号“镇酒及图”商标、第1131615…

  申请人: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

  被申请人:王运雄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4日对第35464986号“首镇SHOU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128484号“鎭及图”商标、第7575676号“镇酒及图”商标、第9515181号“镇酒及图”商标、第11316158号“镇酒 镇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简介、荣誉证明材料、宣传使用材料、销售材料、维权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利口酒”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19年8月7日。

  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利口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申请人“镇及图”商标在“酒(饮料),酒(利口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曾于2013年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利口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酒(利口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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