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信诺光栅数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云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亿濠精密光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05日对第61661512号“YHSIN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WISINO”、“信和光栅SINO及图”商标经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871307号“WIS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55088号“信和光栅SI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855300A号“信和光栅SI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855300号“信和光栅SI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以及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
2、申请人的官网截图、美的集团对SINO品牌的高度评价和认可;
3、售后服务委托合同、催款通知书;
4、荣誉证书;
5、维权记录;
6、产品图片、宣传图册、购销合同、发票、报价单、参展图片;
7、商标质押合同、报告书;
8、其他相关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9、与申请人、被申请人有关的在先行政机关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更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基于实际经营需要,早于2016年就成功注册了“YHSINO”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衡量器具;测量仪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7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测量仪器;齿轮测量工具;刀具测量工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由广州市诺信数字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注册,2022年7月20日初步审定,2022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平板仪(测量仪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0月20日。2021年4月6日,引证商标四被核准转让给广州市信诺光栅数显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7类、第9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提交了42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包括5件“YHSINO”商标和3件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相近的图形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2年7月28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由审理查明第1-3项可知,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四的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应同时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仅由大写英文“YHSINO”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英文“WISINO”以及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显著识别英文“SINO”在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十分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电测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测量仪器;探测器;量具;计量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齿轮测量工具;刀具测量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测量装置;电测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测量仪器;探测器;量具;计量仪器商品上的注册已同时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数量显示器;衡量器具;自动计量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在测量装置;电测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测量仪器;探测器;量具;计量仪器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无需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及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审理。
考虑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不少于三年的合理期限内针对“WISINO”、“信和SINO”、“信和光栅SINO及图”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进行充分举证。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申请人的“WISINO”、“信和SINO”、“信和光栅SINO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数量显示器、衡量器具、自动计量器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各引证商标在英文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十分相近,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巧合。再结合审理查明第4项,被申请人先后在申请人经营的核心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数件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针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具备较强显著性的商标反复申请注册之情形。加之,被申请人于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实际使用商标的证据,亦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被申请人此种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