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旺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辜国辉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5日对第50741165号“潮品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第6839660号“潮品集”商标、第10038907号“潮品集”商标、第14462789号“潮品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争议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品来源产生误认。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主要以光盘形式提交):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
2、商标联合使用声明;
3、“旺旺”、“旺仔”品牌所获荣誉证书、驰名裁定等材料;
4、“旺旺”品牌的广告播出记录;
5、“潮品集”的店面照片;
6、“潮品集”在美团上的页面及消费者评价。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果汁吧、养老院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餐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尚处于续展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二、三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吧、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养老院、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以及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