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省蒂罗尼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60062号“蒂罗尼诗 DIRON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49664号、第25724824号、第11055249号、第16459846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