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美尔耐时尚家居遮阳品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43099号“美尔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455062号“而美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在“印刷油墨;食用色素;防腐蚀剂”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