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邱少勤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4日对第50117230号“AOPRIN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广东省内卫浴行业经营者,其与关联主体针对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ARROW”“箭牌”系列商标反复申请注册近似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背商业诚信。争议商标与第1354310、12862498、7823941号“ARRO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误导公众,严重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荣誉证书;
2、箭牌新闻报道;
3、国图检索(箭牌);
4、品牌排行榜;
5、受保护记录;
6、广告宣传发票、合同、发布照片;
7、销售发票、审计报告、部分门店照片、产品照片;
8、“ARROW”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书;
9、潮州市枫溪美光陶瓷三厂企业报告、官网首页;
10、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摹仿商标裁定、公告页;
11、在先类似商标案件相关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小便池(卫生设施)”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22年4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
2、至我局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为“AOPRINU”,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水净化装置;燃气炉;坐便器;龙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座便器;水管龙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联系,属于同一种、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ARROW”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广东省,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特殊保护的问题不再评述。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不再评述。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