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24819号“V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VIA G1724819

阅读:91178 2024-05-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BIONANO GENOMIC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24819号“V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4661号、第1634417号、第1914066号、第43601…

  申请人:BIONANO GENOMIC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24819号“V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4661号、第1634417号、第1914066号、第4360180号、第5475476号、第15676784号、第17451589号、第1499743号、第1727371号、国际注册第1017317号、第15676781号、第17451587号、第17451586号、第61741145号、第1680219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和第42类、第44类服务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仅由字母“VIA”,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母构成、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基因组生物信息学领域的可下载或已录制软件,其用于处理、存储、分析、展示、解释和共享基因组数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仅由字母“VIA”,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四在字母构成、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临床和医学研究用基因组数据分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仅由字母“VIA”,与引证商标十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断用基因组数据分析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理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第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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