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富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177190号“endless love aff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45498号、第1061771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内衣、游泳衣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帽、手套(服装)、腰带、围巾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endless”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字母“ENDLESS”构成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