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埃托格鲁普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和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18179号“ETO GRUP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1361号“E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银行;核实票据(应收票据);金融服务;珍贵纪念品发行”服务,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核定使用在“担保”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