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89476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3894766

阅读:96280 2024-06-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嘎子农场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947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818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

  申请人:山嘎子农场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947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818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技术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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