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井冈山星火文化演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启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41287号“井冈星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四个汉字“井冈星火”组成的,没有出现任何有害于社会道德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负面介绍。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作证、剧场演出表、海报介绍、服装设计使用情况、项目简介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中文“井冈”,“井冈”一般指“井冈山”,井冈山是我国著名的革命圣地,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排除了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