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鹿胜润滑油(河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76191号“鹿胜LU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00664号“图形”商标、第16030883号“图形”商标、第52130845号“帝尔 DG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