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136426号“芬迪卡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芬迪卡萨 68136426

阅读:76839 2024-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芬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芬迪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9日对第68136426号“芬迪卡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261718号“FF FENDI”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芬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芬迪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9日对第68136426号“芬迪卡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261718号“FF FEN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3941号“FF芬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多次被认定为第18类“书包;箱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受到持续性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刻意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驰名商标“芬迪/FENDI”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且“FENDI CASA”为申请人的家具品牌,为世界八大家居品牌之一,被申请人作为欧洲(英国)公司完全具备知晓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条件,基于此,被申请人反复、多次抄袭和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和“FENDI CASA”系列商标,明显具有利用申请人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该行为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及百度搜索关于“FENDI”和“芬迪”的介绍及相关信息;

  2、截至2022年FENDI(芬迪)在中国的门店清单列表、公司营业执照、门店照片;

  3、360个人图书馆关于全球19大奢侈品品牌介绍在中国开店数目的介绍;

  4、互联网搜索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芬迪门店信息);

  5、FENDI中国官网及各大网络平台销售页面;

  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FENDI”和“芬迪”的检索报告;

  7、关于FENDI家居的网络介绍和报道打印件;

  8、图书馆出具的关于“FENDI CASA”的检索报告;

  9、在先异议决定、无效宣告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被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性注册,其设计取自企业实际控股人名字,不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品牌商品在中国市场的在先权利,也无法判定其市场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并未构成恶意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遵从诚实信用原则,未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没有任何恶意行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广泛的推广和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配件采购合同、发票;

  2、销售合同、发票;

  3、广告宣传合同、发票;

  4、被申请人在英国注册商标的注册回执;

  5、产品照片。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并向我局提交了第45916093号商标不予注册决定、第40134764号商标无效宣告裁定、法院判决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5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1类“圣诞树”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150402号《关于第13390999号“芬迪FEND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第2023941号“芬迪及图”商标在书包、旅行箱(包)、钱包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此外,在商评字[2019]第0000137974号、商评字[2019]第0000322627号、商评字[2019]第0000322620号、商评字[2020]第0000211918号、商评字[2022]第0000119562号等多件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我局多次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且上述裁定均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在书包、旅行箱(包)、钱包等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芬迪卡萨”与引证商标二“FF芬迪”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和摹仿。在引证商标二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在看到使用在“圣诞树”等商品上的争议商标时,易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减弱引证商标二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7日

本文《关于第68136426号“芬迪卡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芬迪卡萨 681364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2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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