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378564号“圣象智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圣象智家 23378564

阅读:136563 2024-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梁建东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5日对第23378564号“圣象智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1002957号“圣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曾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

  申请人: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梁建东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5日对第23378564号“圣象智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1002957号“圣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曾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驰名事实状态持续至今,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并非出于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

  2、在先异议决定、无效宣告裁定;

  3、1999-2021年申请人及圣象商标获得的荣誉;

  4、2005-2010年审计报告、2015-2018年审计报告;

  5、2004-2015年相关杂志、期刊对应“圣象”系列商标的宣传报道的国图检索资料;

  6、书籍、杂志、纪念册刊载“圣象”商标的宣传报道;

  7、2000-2011年申请人广告合同及发票;

  8、2008-2014年互联网宣传报道及推广资料;

  9、(202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5699号公证书;

  10、申请人门店照片;

  11、申请人“圣象”系列商标注册列表;

  12、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不存在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不会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被申请人善意受让取得争议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已经将争议商标作为核心标识展开一系列经营使用。被申请人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商标纠纷为特定关系人之间的纠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争议商标若被宣告无效,将给被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发票。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争议商标恶意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并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也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主观恶意,也具有欺骗性,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第9600030号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嘉兴市振轩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3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经过撤销程序,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淋浴热水器;浴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12月7日,该商标转让至梁建东名下。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9类“地板”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的“圣象及图”商标于2005年12月被商标局在商标驰字[2005]第123号《关于认定“圣象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认定为在第19类地板商品上为相关公众熟知。

  4、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有“雷士智家”、“华帝智家”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现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地板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圣象智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圣象”文字,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在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在看到使用在“燃气炉;淋浴热水器;浴霸”商品上的争议商标时,易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原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雷士智家”、“华帝智家”等与他人商标相近的商标,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一定恶意。故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本案中,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但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中对此并无相关规定,故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本案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至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已超过五年,故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提起无效宣告之评审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限,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申请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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