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梦晗
委托代理人:威海松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金百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2日对第47136103号“百合益丽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评审申请。
我局认为,该撤案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