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791471号“RSN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SNY 67791471

阅读:79894 2024-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泉汀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魏巍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8日对第67791471号“RSN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301473A号“Rs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9类、第14类第3829011…

  申请人:上海泉汀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魏巍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8日对第67791471号“RSN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301473A号“Rs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9类、第14类第38290114号“Rs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847576号“艾丝恩薇 RS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836160号“艾丝恩薇 RSNY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335930号“RSNY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0419281号“RS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0316421号“RS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经在第26类商品上在先使用“RSNY”商标且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抄袭模仿了申请人多件商标,亦存在抢注他人天猫店铺名称、商标售卖的情形,其注册商标并非用于使用,而是为了攀附他人知名度,以此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其商标注册具有不正当性。四、争议商标的存续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而且会极大的淡化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唯一性,并且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天猫店铺信息、商品订单截图;2、被申请人抢注他人商标和品牌信息;3、被申请人售卖商标截图;4、在先类似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2023年5月7日在第26类针;服装扣;发带;头发装饰品;假发;衣领托;人造花;衣服装饰品;修补纺织品用热黏合补片;绳编工艺品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第14类手镯(首饰)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用小饰物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手提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2、3、9、14、16、22、28等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有29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另注册有“潮色绘”、“BOBOLOVE”、“妍哆迷”、“卓登”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天猫店铺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注册的第62850030号“YKJA”商标、第66391993号“欧居莎”商标、第62870464号“美佳熊”商标、第62729219号“慕希顿”商标、第66875281号“YKB”商标等已转让至不同主体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针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主张的“RSNY”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针、服装扣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第2、3、9、14、16、22、28等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有29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另注册有“潮色绘”、“BOBOLOVE”、“妍哆迷”、“卓登”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天猫店铺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有多件商标已转让至不同主体名下。在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

本文《关于第67791471号“RSN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SNY 6779147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2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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