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家帮汇(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杰诚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66827号“家帮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34170号“家帮汇”商标、第17855441号“家帮汇”商标、第16727521号“E家帮及图”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