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超强专业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49594号“ECLIP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69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彩弹射击游戏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现为彩弹射击枪容器(体育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253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钱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彩弹射击枪容器(体育设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