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洪敏
委托代理人:菩勤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47847号“方墩墩包花神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42866号“冰墩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的崭新商标,具有显著性及特殊含义,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不存在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冰墩墩”是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的吉祥物,申请商标“方墩墩包花神器”与其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包花神器”,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方墩墩包花神器”与引证商标“冰墩墩”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