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34220号“方源资本FountainVe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31444490号“方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825928号“方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系北京方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共有,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障碍。此外,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之一北京方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函》。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函、商标驳回通知书、行政判决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由北京方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共有。
经复审认为,据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系引证商标一、二的共有人,与北京方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共同享有和行使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专用权,且北京方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明确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既未损害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的合法权利,亦不会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标所指示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