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柴世臣
委托代理人:北京格罗巴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嘉兴澄虹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082979号“格调衣橱 STYLE WARDROB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7177号决定,于2023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20年04月12日至2023年0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裘皮服装;针织服装;皮制服装;皮衣;内衣;羽绒服装;童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戏装;领带;婚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市场调查及互联网上搜索均未发现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在市场销售。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1、开设天猫网店发票、资质信息、天猫旗舰店页面截图、产品详情介绍等;
2、部分委托加工购销合同、销售合同及发票。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海宁晶瑞家居有限公司于2013年08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羽绒服装、婚纱等商品上,后经变更为嘉兴澄虹服装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后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04月12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羽绒服装”等全部商品上的申请。
2、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7177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戏装;领带;婚纱”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仅针对决定中复审商标维持注册的“裘皮服装;针织服装;皮制服装;皮衣;内衣;羽绒服装;童装”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进行审理。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开设天猫网店发票、资质信息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无关;其中天猫旗舰店页面截图、产品详情介绍系单方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中购销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且上述合同显示被申请人为毛衣女装的购买方,并非销售方,因此不能据此证明复审商标已由申请人实际使用;被申请人开具的销售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