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星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北知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拓天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627032号“TUOTI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6046号决定,于2023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0年04月19日至2022年04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市场调查及互联网上搜索均未发现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在市场销售。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广告标识施工合同、广告制作合同及发票;
2、被申请人印有本案商标的汽车图片;
3、被申请人广告制作参展照片;
4、被申请人公司内部照片;
上述证据经证据交换,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体现时间,并对所有证据真实性存疑。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存在篡改的可能性。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广告版面设计等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04月19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在指定期间内,其向其他企业提供广告设计等服务,上述合同页眉处均显示复审商标,并提交对应发票证明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同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我局对发票号为00956224等销售发票进行查验,查验结果与证据1中所示信息一致。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广告设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实际使用的广告设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