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云小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聚鑫平康科技(重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2日对第63163695号“迅卂笔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17182号“科大讯飞”商标、第35491078号“讯飞”商标、第37536732号“讯飞听见”商标、第58503817号“讯飞文档”商标、第47305134号“讯飞语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商标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信息、申请人企业及商标信息;
2、所获荣誉、相关认证资质等;
3、申请人主导和参与的国家、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起草和制定项目;
4、使用宣传推广材料;
5、相关报道;
6、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相关材料;
7、网络搜索相关信息;
8、在先案例、相关维权材料;
9、被申请人工商信息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主张的驰名权益。被申请人系以实际经营为目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善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会损害商标管理秩序,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企业信息资料及相关备案资料;相关词义解释;参考案例资料;关于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其他相关资料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已包含在申请理由中,主张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半导体器件;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认读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对申请人各引证商标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对申请人的有关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三,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