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美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36690号“心悦美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553487号“心悦美科”商标、第8502829号“心悦服务 e路呵护及图”商标、第14817377号“心悦尚品”商标、第21876421号“心悦俱乐部·游戏家”商标、第38768266号“心悦二手车及图”商标、第38753304号“心悦二手车及图”商标、第38750235号“心悦服务 e路呵护及图”商标、第63298410号“心悦二手车”商标、第70546883号“心悦 让我陪你遇见爱及图”商标、第71022839号“心悦瘦身”商标、第72047345号“心悦珍珠 XIN YUE PEARL及图”商标、第72398460号“心悦茶集”商标、第72532334号“心悦到家心悦”商标、第72796250号“心悦财税”商标、第73787572号“心悦文娱”商标、第35105955号“杺悦”商标、第34832827号“心悦创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经查,在先已有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的注册申请已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引证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七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心悦”,与引证商标十六“杺悦”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六、十七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