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晓萌
原异议人:纸币担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463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5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PAPER MONEY GUARANTY)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独立的第三方纸币评级服务机构,“PMG”系列商标由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第41237087号“PMG”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及其关联方具有明显抢注商标和囤积商标的恶意,明显缺乏申请注册商标的真实使用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原异议人商标申请信息;2、PMG官网使用时间证据和知名度证据;3、新浪网、搜狐网、知乎、腾讯网等网络报道资料。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PMG”,指定使用于第42类“测量;化学研究服务;艺术品鉴定;钞票鉴定;钱币鉴定;平面设计;替他人称量货物;提供在线钱币鉴定和评级信息;收藏钱币的质量分级;钱币评级和鉴定”等服务上。本案中,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提供了如下证据:互联网关于原异议人及其业务的评论、报道、原异议人签订的协议、拍卖会介绍、申请人申请商标查询结果、其他钱币鉴定公司网络介绍等证据材料。原异议人提交的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原异议人为美国专业钱币鉴定、评估公司,“PMG”是其公司商号的缩写,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原异议人已将“PMG”作为商标使用于“钞票鉴定;钱币鉴定”等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对原异议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上述商标字母构成相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艺术品鉴定;钞票鉴定;钱币评级和鉴定;钱币鉴定;提供在线钱币鉴定和评级信息;收藏钱币的质量分级”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艺术品鉴定;钞票鉴定;钱币评级和鉴定;钱币鉴定;提供在线钱币鉴定和评级信息;收藏钱币的质量分级”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商号,申请注册合理合法。《不予注册决定》采纳原异议人超过3个月法定期限补充提交的理由和证据,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原异议人已将“PMG”作为商标使用于“钞票鉴定;钱币鉴定”等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在2021年7月27日之前,原异议人将“PMG”作为商标使用于“钞票鉴定;钱币鉴定”等服务上涉嫌违法,不能给予保护。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夏津县品明阁收藏品中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他人“PMG 上海浦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标注册及撤销公告信息截图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PMG”是原异议人简称,全称为“PAPER MONEY GUARANTY”,“PMG”作为商标由原异议人在先使用于“钱币评级和鉴定;钱币鉴定”等服务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PMG”完全相同,注册于原异议人赖以知名服务上,难谓巧合,系申请人抢先注册原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缺乏真实商业使用意图,其申请被异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名下企业成立时间远晚于原异议人创设时间,其商号“品明阁”拼音首字母为“PMG”无法说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合理合法。原异议人在补充证据期满后提交补充证据有正当理由,商标局采纳原异议人补充理由及证据并无不当。原异议人商标并不侵犯在先商标权,不构成假冒商标注册罪,申请人复审理由并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维持原不予注册决定。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原异议人公司主体信息;2、百度百科对原异议人介绍;3、原异议人中国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官网;4、有关原异议人PMG认证的关联公司及认证条件介绍;5、关于原异议人PMG钱币认证等活动项目介绍和媒体报道;6、网络检索结果;7、2022年3月28日起上海市全市范围内封闭管理相关通知;8、2022年6月1日起上海市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相关通知等。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9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测量;化学研究服务;平面设计;替他人称量货物;艺术品鉴定;钞票鉴定;钱币鉴定;提供在线钱币鉴定和评级信息;收藏钱币的质量分级;钱币评级和鉴定服务上。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异议决定对被异议商标在“艺术品鉴定;钞票鉴定;钱币鉴定;提供在线钱币鉴定和评级信息;收藏钱币的质量分级;钱币评级和鉴定”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系夏津县品明阁收藏品中心经营者。
我局认为,本案审理范围应限于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的内容,即被异议商标在“艺术品鉴定;钞票鉴定;钱币鉴定;提供在线钱币鉴定和评级信息;收藏钱币的质量分级;钱币评级和鉴定”服务上是否应予以核准注册。《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本案中,根据原异议人提交的新浪网、搜狐网等各网络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异议人“PMG”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在“钞票鉴定;钱币鉴定”等服务上在中国市场进行了宣传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PMG”字母构成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钞票鉴定;钱币鉴定;提供在线钱币鉴定和评级信息;收藏钱币的质量分级;钱币评级和鉴定服务与原异议人在先宣传和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同时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申请人作为原异议人的同行业经营者,其对原异议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在此情况下,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巧合,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原异议人或与原异议人具有一定关联,从而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权可能造成损害。据此,被异议商标在上述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之情形,故原异议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另,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原异议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作为法律依据,但未明确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原异议人及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艺术品鉴定;钞票鉴定;钱币鉴定;提供在线钱币鉴定和评级信息;收藏钱币的质量分级;钱币评级和鉴定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