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景芳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侠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1日对第67149494号“大阳金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25日向我局提交《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我局予以认可。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