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汾市尧都区新思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95987号“小二打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43615号“小二打烊”商标、第70857869号“小二酒茶”商标、第70750704号“小二汤包及图”商标、第70735638号“小二包点及图”商标、第47954890号“小二养车”商标、第47951862号“小二探车”商标、第15991257号“小二上门”商标、第18082170号“店小二及图”商标、第9581748号“小二网及图”商标、第42465199号“小二看茶”商标、第19480038号“小二楼”商标、第44617998号“小二公社”商标、第54821236号“小二跑腿”商标、第48513229号“小二加油”商标、第10003640号“小二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至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五期满未续展,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七至十四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小二”,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前述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