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一群海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一群海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58400061号“王者宝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王者宝藏”,指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56503号、第41725355号“王者荣耀”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用于第9类商品上的第18126671号“王者荣耀”、第41类服务上的第18126670号“王者荣耀”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应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上的的差异足以令消费者区分。因此,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400061号“王者宝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