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德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54087号“AGG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223470号“AGG”商标、第10011929号“A.G.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已不存在商标权利。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发光信号灯塔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第12217049号“AGVPOWER”商标、第14076755号“AGA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发光信号灯塔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针对该商品作出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7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1月27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过一年,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引证商标四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感应器(电)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发光信号灯塔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