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强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亚日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强生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亚日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6024052号“OB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BB”指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尿布;卫生内裤”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2456号、第16668720号“O.B.”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卫生棉条;卫生垫”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024052号“OBB”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