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神农架康俊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神农架林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神农架康俊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神农架林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第47424310号“神农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神农架”指定使用于第29类“鱼(非活);乳酒(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7500号“神农架 SHENNONGJI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冬茹;木耳”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商品原料、生产加工方式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将“神农架”作为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424310号“神农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