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瑞晶汉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帮百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73304号“YFL YAFILA 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051663号、第14051662号、第72340112号、第72152087号、第7295184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字母“POWER”,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晶硅;单晶硅;高压电池;原电池组;电池;光伏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蓄电池箱;电池充电器;蓄电池;太阳能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多晶硅;单晶硅;高压电池;原电池组;电池;光伏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蓄电池箱;电池充电器;蓄电池;太阳能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集成电路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