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曼娅茹 58790111

阅读:135995 2023-0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东莞市贵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一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邹城欢 异议人东莞市贵伟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邹城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58790111号“曼娅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曼…

  异议人:东莞市贵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一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邹城欢

  异议人东莞市贵伟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邹城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58790111号“曼娅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曼娅茹”指定使用于第24类“布;无纺布”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布;无纺布”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曼娅茹”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且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异议人宣传和使用,其引证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790111号“曼娅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曼娅茹 5879011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23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