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本制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76046号“NSCarbol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220806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在材料处理信息、电镀商品上的注册,其现为在木器制作、饲料加工、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空气净化、水处理、能源生产、燃料加工、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10412649号图形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217604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在研磨商品上的注册,其现为在榨水果、食物熏制、油料加工、食物冷冻、水处理、超低温冷冻服务(生命科学)、药材加工、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剥制加工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