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本制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75308号“NSCarbol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73608号图形商标、第10312719号图形商标、第20641661号“尼富龙 SUPER NEPHRON及图”商标、第99684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引证商标相关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在金属加工机械商品上的注册,其现为在瓶子冲洗机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在机器传动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其现为在车辆轴承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在铸造机械商品上的注册,其现为离心泵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SCarbolex及图”与引证商标三“尼富龙 SUPER NEPHRON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曲轴、汽车发动机曲轴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车辆轴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加工机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