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盖天力医药(北京)有限公司
(原撤销被申请人: 盖天力医药控股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继章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撤销被申请人因第876849号“盖天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4238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2020年04月13日至2023年04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火车及其零部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原撤销被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撤销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络关于盖天力钙片的检索结果;
2、轮椅产品图片、轮椅使用说明书;
3、原撤销被申请人官网页面。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提交。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疑,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有效地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至原撤销被申请人,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启东盖天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1996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火车及其零部件;汽车;电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自行车;缆车;架空运输设备;轮椅;手推车;儿童车;畜力车辆;轮胎及轮胎修理工具;室用运载器(不包括飞机轮胎);般;轮船;浮桥(橡胶制)”。经续展,专用期至2026年10月6日。经转让和变更程序,现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
2、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我局提交了主体地位承继声明。
以上事实由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体现复审商品;证据2、3无形成时间。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