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霞
(原撤销被申请人:徐小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温州见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原撤销被申请人因第16593176号“见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4509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2020年04月19日至2023年04月1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原撤销被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了四份媒体报道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注册,2016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教育;娱乐;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经营彩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书籍出版”。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
2、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我局提交了主体地位承继声明。
以上事实由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成时间不属于指定期间,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