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卡尔合作解决方案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NFL资产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2404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8584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01月28日至2023年01月2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眼镜、电池、装饰磁铁”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1.眼镜;2.电池;3.装饰磁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磁铁;2.电线;3.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4.碳管;5.遥控仪器;6.灯开关用套;7.复印机(光电、静电、热);8.电镀设备;9.电弧切割设备;10.工业用放射设备;11.报警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多渠道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我国在第9类“1.眼镜;2.电池;3.装饰磁铁”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在撤三程序中,申请人也未曾有机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在复审期间,带有复审商标的太阳镜、眼镜、装饰磁铁、无线充电器等商品在中国亚马逊网站上进行了销售,中国消费者可以从上述网站购买带有复审商标品牌的眼镜等商品,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眼镜等商品上在中国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在眼镜、电池、装饰磁铁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百度百科达拉斯牛仔队的介绍及从NFL中文官方网站上打印的网站首页及达拉斯牛仔队的介绍;
2、经美国公证员公证的从NFL官方购物网站打印的带有复审商标的灯开关用套等商品销售信息;
3、亚马逊网站带有复审商标的磁铁套装等商品销售信息;
4、复审商标在太阳镜、眼镜、装饰磁铁套装、无线充电器等商品的销售信息及用户的商品评论;
5、被申请人官方授权网站带有复审商标的太阳镜、装饰磁铁等商品的销售信息;
6、天猫国际NFL海外旗舰店2022年夏季上市的带有复审商标的磁铁等商品销售信息。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将复印件寄送申请人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相同。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7年8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灯开关用套、眼镜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为本案被申请人所有,经续展,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30年6月13日止。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9类“1.眼镜;2.电池;3.装饰磁铁”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在亚马逊网站上销售了标有复审商标标识的磁铁套装、圆形磁铁、老花镜、无线充电办公桌收纳盒商品,并有购买用户在复审期间对上述商品进行了评价。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磁铁套装、圆形磁铁、老花镜、无线充电办公桌收纳盒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电池、装饰磁铁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磁铁套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眼镜、电池、装饰磁铁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眼镜、电池、装饰磁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