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识刻创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力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59609号“TEAM FORG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58457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无固定含义,并非日常用语,能够起到标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不判近似的相关案例、《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关于“TEAM FORGING”及“TEAM”和“FORGING”的查询结果、企业培训服务协议、“TEAM FORGING”游戏体验活动照片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TEAM FORGING”,可译为“团队锻炼”,属于日常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