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佳盈电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21060号“佳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64594号“佳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现处于审理中。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依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两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的情况下,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