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东方正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东方正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6135921号“东方正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方正大”指定使用于第31类“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动物饲料”商品上的第254779号“正大”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东方正大”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正大”,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135921号“东方正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