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930591号“DUCAT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UCATI 40930591

阅读:74174 2024-06-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杜卡迪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深圳市杰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1日对第40930591号“DUCAT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651258号“DU…

  申请人:杜卡迪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深圳市杰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1日对第40930591号“DUCAT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651258号“DUCATI”商标、国际注册第1167134号“DUCATI SCRAMBLER”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第5047746号“DUCA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抄袭、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2、百度百科及申请人官网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

  3、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4、发票;

  5、相关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字号权。被申请人无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商标合理、合法,未采取任何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亦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保定视界眼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09月0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2年07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为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录音盘”等商品上、第9类“太阳镜”等商品上、第12类“摩托车”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录音盘”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太阳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涉及“摩托车”商品,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字号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4日

本文《关于第40930591号“DUCAT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UCATI 4093059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2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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