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125505号“格兰净 GELANJ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格兰净 GELANJING 33125505

阅读:81966 2024-06-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嵊州市丰歌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30日对第33125505号“格兰净 GELANJ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

  申请人: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嵊州市丰歌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30日对第33125505号“格兰净 GELANJ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请求认定第145165号“GRUNDFOS”商标、第1629822号“格兰富”商标、国际注册第7575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为使用在“泵、水泵”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以及第5790303号“格兰富”商标、第41822222号“格兰富”商标、第15098657号“GRUNDFOS ISOLUTIONS”商标、第23342237号“PPS BY GRUNDFOS及图”商标、第36957931号“GRUNDFOS IGRID”商标、第30303525号“GRUNDF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四、被申请人作为密切相关行业的经营者,具有抄袭申请人商标的一贯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打印件):1、申请人商标信息及许可使用授权书;2、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营业执照;3、荣誉证明;4、市场占有率及排名证明、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5、销售材料;6、申请人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认证证书;7、审计报告、完税证明;8、宣传材料;9、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0、申请人维权记录;11、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在先已有诸多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抄袭、摹仿、囤积的恶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答辩证据(光盘):1、产品简介;2、宣传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相似,在此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香港伊雯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7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11类灯、加热装置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或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7类水泵、金属加工机械、农业机械、电焊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六、九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分配设备、电炊具等商品上,现分别为申请人格兰富控股公司或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五于2019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电灯等商品上,其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故,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七、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根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知其中文商标“格兰富”与其“GRUNDFOS”英文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共同使用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文字“格兰净”与引证商标四“格兰富”,及对应英文引证商标六、九“GRUNDFOS”文字构成、呼叫十分接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电炊具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水分配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四、六、九,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的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字号的在先权利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字号权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4日

本文《关于第33125505号“格兰净 GELANJ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格兰净 GELANJING 3312550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211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