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歌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睿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94472号“TG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335969号“T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TGA”与引证商标“TCA”在整体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引证商标获准初审公告时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应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