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沃思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70687号“WIRTH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026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并已撤销与申请商标冲突商品上的商标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Withco”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4日